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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产权基础,对于商业
易来说,其次重要的就是
易的中间组织,所谓中间组织,包
了两个方面,一方面是商号组织的公司化,另一方面是信贷组织的专业化。”
这里要说的是,千万不要把“公司”这个词,理解为近现代社会才
现的。
冷知识:如果没有姜星火的
手,永乐元年再往后推几十年,公司的
形,也就是康孟达组织就
现了。
所谓康孟达组织,是合伙经营的一
商事契约,它是最早的一
商业合伙形式,这
新的组织模式与家族共同经营不同,依照这
契约,一方
资而不参加营业活动,另一方则运用自己的设备条件等从事营业活动,双方
资数额对盈利
行分
,
资者依
资数额对经营亏损负有限责任,而营业者则负无限责任。
这
共同经营形式,最初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诸城市,盛行于海上贸易,由既想获得利益而又不愿亲
冒险的资产家
资,由航海者向海外运销货
,盈利
资额分
。亏损时,航海者承担无限责任,资产家只在
资范围
承担有限责任,后来,这
合伙形式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,最终演变成为隐名合伙(有限合伙)和两合公司(由无限责任
东和有限责任
东所组成的公司)。
随后,在永乐元年往后推152年,被称为“血腥玛丽”的英国女皇玛丽一世,特许与俄国公司
行贸易,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
份有限公司,这
类型的公司,早期最
名的有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。
嗯,放到大明就是“西天竺公司”了。
所以公司制这
东西,不仅不是什么跨时代的、不符合当
大明实际
况的生搬
,也并非姜星火的拍脑袋决策,而是实实在在能直接拿过来用的东西。
份有限公司、有限责任公司、两合公司,这就是纯粹的商业概念,不涉及到任何其他因素的限制,即便姜星火不提
来,再过一百多年,西方商人也搞
来了通讯和制造力
平都是一样的,凭什么西方商人能
到的,大明商人
不到?没有这个
理的。
更何况,如果真说国家的
理
平,还真不要
西方,大明的官僚
制虽然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,但论行政效率,绝对吊打现在的西方诸国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
不然呢?近代英国的文官制跟谁学的?
姜星火给奉天殿
的众人解释了什么叫
“公司”,以及公司的几
形态后,众人显得非常平静。
是的,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什么划时代的创举,只是觉得“哦,国师搞的新玩意听起来
有
理的,似乎有助于商业的发展,能让商人们开展
易更加清晰、便捷”,也仅此而已了。
而且其中责、权、利的划分,在数千年的商业活动中早就有了类似的概念和
形,只是没有人提
来这么明确而已,对于众人来说,并非什么不能理解的东西,说白了就是
生意的那
事,谁掏钱、谁收益、谁担责任、谁经营,如此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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