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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1章 胜者即是正义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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&esp;&esp;贼曹掾唐浅对狱曹左史喜并不陌生,此人虽然才调来郡上一年,却已经小有名气,颇受郡丞、郡守重。

&esp;&esp;但喜是个油盐不的怪人,比如说,但凡他经受的案,都喜查访追问,照规程来,而不是像唐浅手的狱吏令史一般,不三七二十一,先将案犯痛打一顿,代……

&esp;&esp;这起牵连甚广的“间案“也一样,斗然已经被拘押在狱中,并由几名令史行了数次审问,但此人却一直三缄其,不肯回答任何问题……

&esp;&esp;“用刑罢!”

&esp;&esp;唐浅失去了耐心,对狱曹提了自己的要求。

&esp;&esp;“鞭笞一顿,这养尊优的楚国县公定然什么都招了!”

&esp;&esp;喜却反对:“《秦律》有言,能据供词追问,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,用考掠而得案的是乘手段,这才是第一次审理,尚未到三次之期,何必用刑?”

&esp;&esp;唐浅面不豫:“郡尉令,此案要抓时间彻查,若是耽搁了,让楚国更多机密,该如何是好?”

&esp;&esp;喜却摇:“斗然已被俘大半年,与近日的行刺案并无直接关联,与其有联络的若敖氏旧臣也不一定是间,故斗然并非是嫌犯,而是证人。《秦律》中,对案犯用刑都是策,更何况对证人用刑?再者,秦吏鞭笞被俘的楚国县公,此事传去可不好听,贼曹掾且耐心些,容我慢慢审理追问……”

&esp;&esp;“耐心?郡尉可未给你最后期限,你自然不必急!”

&esp;&esp;看二人开始争论起来,黑夫连忙过来劝解,最终唐浅和喜达成妥协,再让喜尝试一番,若明日依然什么都问不来,再向郡丞请求批准用刑。

&esp;&esp;“喜君还是如此排斥用刑啊,即便那斗然是个楚人。”

&esp;&esp;唐浅不兴当地走后,在郡狱中,黑夫和喜聊了起来,他记得,两年多前,自己与人在安陆县狱打官司时,喜从始至终都没对他们任何一个人用刑,而是靠收集证据、审讯、诘问的办法,慢慢丝剥茧查明真相。

&esp;&esp;这几年里黑夫发现,并不是每个法吏都能像喜这般遵循秦律中的规程,喜反而是个特例。

&esp;&esp;“我遇到过一个案。”

&esp;&esp;喜坐在案几后,一边翻阅着关于斗然的卷宗,一边对黑夫说起了一件往事:“去年我刚来郡廷时,接到了一起乞鞫( ju)的案件。”

&esp;&esp;“乞鞫”相当于后世的再审,也就是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,可以请求更一级司法门重新审理自己的案,县廷的判决可以由郡廷再审,若还有重大疑,郡廷的案可以由廷尉,也就是秦国的最法院来重申。

&esp;&esp;“王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,一个叫的士伍被亭扭送到了当县府,罪名是偷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,还咬了同伙,一个名叫讲的乐师,他的证词是,十二月五日,自己和讲一起偷了,还把牵到了讲的家中……”

&esp;&esp;“的供述,审理案件的当县丞和几位令史认为讲是同谋,判他黥为城旦。”

&esp;&esp;“讲不服,于是要求乞鞫,这起案件才到了我的手中,那时已是王二十三年四月了。”

&esp;&esp;乞鞫的期限是三个月,“讲”是二月癸亥(十六日)被判黥为城旦的,再审是四月丙辰(十一日),中间相隔54天,差一就过了复审的时间。

&esp;&esp;也就是这短短六天的差距,让喜救了一个因屈打成招,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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