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&esp;&esp;“
人之所以反叛,是因为官府失信在先?”
&esp;&esp;天
渐渐暗了
来,城
的火把被
亮,夷
的备战在县吏们的组织
有条不紊地
行着,县卒
张地注视着夷
的上游,而黑夫也从
忠那儿,得知了一
这次夷
人反叛的“
幕”。
&esp;&esp;
忠
:“然也,领
的君
樊禽声称,原本夷
官员与本地的
人诸
说好了,各
统计人数,每个
人缴纳賨(ng)钱56文以当徭赋,如此便不必被征调去
徭役……”
&esp;&esp;黑夫知
,所谓“賨”,就是
人对钱的称呼,这笔钱是作为抵徭赋征收的。此外每

赋,布八丈二尺,若
《金布律》折算,约值113钱,不及秦国人
税每人240钱的一半。至于用作箭尾的野
翎三十羽,对于渔猎为主的夷
人而言,也并非难为之事。
&esp;&esp;夷
人承受的经济负担,比一般的编
齐民轻松多了,这也是秦国为了稳定边疆的怀柔之法,确保了过去数十年里,夷
没有
过大的叛
。
&esp;&esp;
忠继续
:“然而去年,秦楚战于青
、潺陵,夷
人手不足,便临时征召了各
去
屯卒,与楚人
战。当时有一名叫樊犹的小君
在潺陵服役,听说其妻要生产,便带着手
五十人逃走。事后,夷
的县尉带人将樊犹缉捕,带回夷
予县丞和狱掾审理。”
&esp;&esp;狱掾就在跟前,黑夫让他过来,一说起此事,狱掾面
有些尴尬:“此案的确是我审理的,那樊犹及其属
既然已被征召为屯戍守卒,已接受征调文书,不
是不是蛮夷,都应视为兵卒,归都尉
辖。彼辈未到屯所,竟中途逃亡,已违军法。”
&esp;&esp;那个叫樊犹的
人君
也没有坐以待毙,他虽然不懂法,可却找个一个懂秦律的“夏
”,来代自己辩护,他们搬
了秦国用来
理少数民族的《属
律》和《蛮夷律》来说事,认为律令上明明允许
人免役,君
犯法也可以减免,所以就算要惩罚,轻轻惩罚,罚掉钱即可……
&esp;&esp;狱掾却
:“话虽如此,但《蛮夷律》里只说了可以免徭,未说可以免戍役,《属
律》也不赦死罪。况且官府已
令征调,樊犹等人即为屯卒,当
《戍律》来
理,去亡即有罪,定要重罚!最后此案夷
县廷不能决,于是上报到了郡廷,请郡上裁决……”
&esp;&esp;狱掾这么一说,黑夫算是理清楚此事的来龙去脉了,纵观此案审理的全过程,在程序上是合法公正。樊犹归案后,夷
官员在对其
行讯问、诘(反诘、论辩)、鞫(审判官宣读
审调查的结论)、谳(上报议定刑罪)时,均围绕着当事人的“去亡”行为及《戍律》的相关规定
行。
&esp;&esp;被告请来帮忙辩护的人,则援引《蛮夷律》《属
律》的法条
行辩解。最后,在夷
官员在无法确定被告罪刑的
况
,将其作为疑案
奏谳程序上报。
&esp;&esp;就在今年的一月三日,南郡郡丞
了判决,裁定樊犹腰斩,那跟着樊犹逃走的五十人,也尽数被当
逃兵捉拿斩首……
&esp;&esp;这桩案
,就像在一个本来就随时可能溢
来的池塘里扔
了一块大石
,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!
&esp;&esp;在秦国南郡、夷
官员看来,他们只是
照律令
死了一群该死之人,不过在
人看来,这简直是不可理喻,他们只觉得自己被秦国欺骗了,说好的免役、减罪的好
,全是假的。
&esp;&esp;楚国使者看准了这个时机,
各
行游说,
人的君
们听说秦国去年大败,死了七个校尉,摆指一算,南郡
多也就三四个都尉啊!于是便心一横,竟叛秦附楚。
&esp;&esp;这么说来,就是一场大官司引发的血案啊……
&esp;&esp;
忠无奈地说
:“所以樊禽鼓动
人叛秦时,借
便是背信弃义,为血亲复仇。”
&esp;&esp;作为一个
人,
忠是力主双方最好不要打起来的,所以还在劝黑夫:”左兵曹史,据我
略观察,主要是那樊犹之兄樊禽在极力鼓动,并非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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