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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国师 第439节(3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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匆匆看完了前五条,并没有什么意见。

第三条和第四条在他看来,大明是天朝上国,而且要面,那么大明的官吏、商人犯事了日本不能置,这是很正常的事,否则大明的人被你砍了,大明的面往哪搁?

而且大明也不是没给他面,将幕府视为唯一涉对象,直接跨过了日本天皇,实际上就已经承认他对日本的统治权了。

双方面互换,足利义满不觉得自己丢人或者亏了什么。

至于第一条,明显是为了期自由贸易的设立的,第四条和第五条,更不是什么大事,大明的商船需要有人引港,或者官船如果损坏了或者需要补充补给,让日本四个港每个港允许停一艘能怎么的?是弓箭能,还是一艘船上能来一万人?

足利义满反而觉得姜星火拟定的契约太细。

不过这也说明了对方的诚意和重视,足利义满还是很兴的,他接着往看了去,他的目光掠过一堆杂七杂八的条款,来到了最重要的分。

——商税。

其他都是浮云,足利义满只关心搞钱。

只要有了钱,幕府就不用向商人低借钱筹措军费,幕府就可以想嘛就嘛,钱就是腰杆

嗯,是的,日本跟大明不太一样,在老朱家里商人就是韭菜,但在日本不是这样,商人的地位和能量还是相当惊人的。

“十八,日本需将大明视为唯一最惠贸易国,在武装贸易区与非武装贸易区等任何贸易条件,总关税不得超过5,至于不同商品,则据价格波动于每年固定时间磋商税率,波动范围不得超过3(总5封)。”

“十九,凡明商运货者,即于卸货之日;贩货者,即于货之日。需先期通报大明领事馆相关官吏,由大明领事馆转报日本海关,以便共同查验,彼此无亏。”

“二十,如遇超过本年度贸易商品清单的特殊商品,则由大明领事馆与日本方面临时磋商税率,临时税率不得超过4,倘日本海关验货人员与大明领事馆不能磋商评定其价,即各邀明、日两国客商五到七人前来验货,其客商有愿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之价定为此货之价,免致收税有亏。”

“二十一,双方商品,可拟定《明日商品保险相关条例》,商品于非武装自由贸易区及武装自由贸易区损害,符合《条例》者,商队可获全额赔偿,如大明商船,保商认保,所有货税均可由保商代纳。”

“二十二,如商品未缴纳保险,凡现经议定,明商卸货后自寻商贾易,无论与何人易,听从其便。惟明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,一经控告到官,日本方面官员自必即为查追,严惩不贷。”

3条关税相关契约,2条保险相关契约,基本到了相对公平,在自由贸易上没有任何偏袒大明的地方,但在某些细节上有一些保护大明商人的条款。

足利义满认为这并不重要。

嗯,他不知的是,公平的自由贸易,有时候其实不公平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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